海南修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海南會展業發展,規范海南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日前,海南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下稱《暫行辦法(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府辦﹝2015﹞192號)同時作廢。
《暫行辦法(修訂)》明確提出,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海南省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省商務廳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牽頭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做好資金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根據《暫行辦法(修訂)》,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國家部委、省政府主辦(含共同主辦)的會展活動;省政府重點培育的會展活動;經省政府批準并由省商務廳主辦(含聯合主辦)、引進的大型會展活動和國際性會議;對市縣推動會展業發展實施績效獎勵;設立會展業發展投資基金以及省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項目。
省商務廳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會展項目安排計劃及重點培育項目,報省政府審定;省商務廳應當于會展項目舉辦之前1個月,制定活動方案報省政府批準。每年9月底前,省商務廳對確需追加的重大會展項目,提出安排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暫行辦法(修訂)》明確指出,國家部委、省政府主辦以及省政府重點培育的會展活動,經省政府批準并由省商務廳主辦(含聯合主辦)、引進的大型會展活動和國際性會議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審批,根據省政府批準金額予以支持;由省商務廳主辦、引進的大型會展活動,根據會展活動規模對承辦單位給予補助。
具體補助辦法為:會議參會人數達到1000人(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于70%,會期3天(含)以上,會議住宿安排三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于該星級標準的賓館)達到700間夜(含)以上,一次性給予150萬元補助;每增加500人且增加賓館350間夜,給予增加50萬元補助,每場會議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展覽達到500個標準展位(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參展商展位比例不低于30%,展期3天(含)以上,一次性給予150萬元補助,每增加250個標準展位增加50萬元補助,一場展覽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同一活動包含會議、展覽的,按上述標準合并計算,合計補助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另外,《暫行辦法(修訂)》提出,為鼓勵海南各市縣發展會展產業,專項資金的30%用于對市縣推動會展業發展實施績效獎勵,省級財政按照100人以上會議數量、300個標準展位以上展覽的數量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對市縣轉移支付。其中,40%獎勵會議、60%獎勵展覽。
(來源:中國商報)